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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启越路桥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民初556号 原告:临沂启越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常路镇聚龙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MA3WFLPF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CXGHH2T。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7MA94WYEP85。 原告临沂启越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钢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临沂启越路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启越路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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