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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文坊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情,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5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在上诉人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依法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现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