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2797号
原告:杭州子涵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6-1号柯布克商务楼1至七楼杭州雅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84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臻、韩乐洋,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康桥镇康桥路70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江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子涵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江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子涵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子涵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子涵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子涵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碧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 然
代书记员 项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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