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天建设有限公司

安丘市华旭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浙江江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浙江江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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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653号
原告:安丘市**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TD4XY98,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盛镇永盛路125号老党委333-09室。
代表人:鲜华林,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锦霖,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昆,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71454954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蒋家浜路318号A幢厂房一层145室。
法定代表人:任晓丽。
被告:浙江江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9954022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296号北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任江峰。
原告安丘市**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浙江江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江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安丘市**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市**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市**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39元(预收166345元),减半收10769.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769.50元,由原告安丘市**机械设备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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