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执异11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代理人:张恒、洪星星,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康桥镇康桥路70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任江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18层。
法定代表人:徐克,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12号1幢604室。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执行中冻结保利公司持有的山东中大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150万元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2月14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张恒、洪星星及异议人***参加了听证,其他相关当事人均未参加听证。鉴于本院执行中经审查已作出(2016)浙0105执1745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为此,异议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银新
审判员 刘 琰
审判员 方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