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3978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林,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暨南路21号乐家大厦三幢西单元19层。
法定代表人:谭志明。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敏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天瑜
书 记 员 马媛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