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斌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6353号之二
原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虹社区庙河路2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敏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鹏,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
***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瑞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44元,由***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钱让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静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