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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众合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5018号
原告:利辛县众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金龙商贸港。
法定代表人:姜曼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士琦,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瑞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
原告利辛县众合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利辛县众合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利辛县众合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恩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