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6658号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幢B-1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瑞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厚诚路14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