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智合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财保22号 申请人: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港丰路229号3楼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智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兰干路6-11幢1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智合物流有限公司价值772,549.57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申请人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智合物流有限公司价值772,549.5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83元,申请人浙江德润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