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4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来,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荣,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宣宇,黄伟,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来因与被申请人***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8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