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7民初2044号
原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北三巷4号院3栋1单元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会军,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小区C座2单元28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大窑头旧村改造项目C排D排别墅工程款1878796元,违约金651143.73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计2529939.73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全部支付完毕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08年11月21日,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以下称”被告分公司”)与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林州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月16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林州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分公司”)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分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承建被告分公司发包的大窑头旧村改造工程,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在合同上签字。后在大窑头旧村改造项目工程中,经原、被告分公司双方确认由原告分公司承建并已完工交付的C排D排别墅工程总造价共计6157298元,但被告分公司在支付了4278502元工程款后,其余1878796元工程款经原告分公司派人多次催收,被告分公司一直拒不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的公章经鉴定系伪造,其已涉及到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0元,退还给原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