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无业,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凌,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沙河沿岸300号1幢2单元1302(c户)。
法定代表人:乔振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8元、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晔
审判员 张平
审判员 丰德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