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26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黄泥村十组;
申请执行人**开,男,1984年2月2日生,住威宁县东凤镇梯田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
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27546D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仓巷甲4号。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人羊场镇。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15日,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开于2017年2月20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黔毕中民终字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四申请人105533.40元,执行费1480.00元。合计107013.40元。被执行人**、***赔偿四申请人26383.46元,执行费246元。合计26629.46元。本院在执行***等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526执2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禄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