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26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兰勋得,男,199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
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聂三江,又名聂稳,男,1983年6月1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不识字,住威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6590元。另一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执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