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内2502民初3079号
原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老区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简称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区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被告交通运输局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老区公司与被告交通运输局签订的《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桑根达来至宝昌段二期房建及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当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截至目前,被告交通运输局尚欠原告老区公司工程款2504435.17元,且履行期限均已届至,故应予给付,并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交通运输局称,工程招标文件已载明“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不适用”,故不应给付利息。对此,因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其性质与违约金不同,故被告交通运输局以违约金利率免责条款排除利息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工程于2013年12月即已竣工交付使用,故原告老区公司主张自2014年1月1日起算利息,应予支持;但其中工程质保金831232元的利息,则应依约自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之返还期限届满后(2017年1月1日)起算。关于利率,因双方未作约定,故应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由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辩解意见分别提交了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查明,2011年7月,原告老区公司与被告交通运输局签订《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桑根达来至宝昌段二期房建及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由原告老区公司承包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桑根达来至宝昌段二期房建及通信管道工程FJ-1标段工程施工。签订合同后,原告老区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并交付被告交通运输局使用(试运营)。2014年12月26日,锡林郭勒盟审计局作出“锡审发92014)59号”审计报告,确认原告老区公司所完成涉案工程总价为16624648元,其中,工程质保金为831232元(质保期3年)。截至目前,扣除被告交通运输局已付工程款,其尚欠原告老区公司工程款2504435.17元(包括质保金831232元),对此,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给付原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504435.17元,并支付利息(1673203.17元自2014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831232元自2017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5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玉峰 审 判 员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侯生铎
书 记 员  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