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陈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26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欧申宗,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威宁县。
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27546D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东仓巷甲4号。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人羊场镇。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15日,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
被执行人:**,男,199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威宁县东风镇梯田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欧申宗于2017年2月20日,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与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陈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聂三江已经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训的部分尚未履行。经过向被执行人***、陈训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陈训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526执3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禄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