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平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8393号

原告:浙江平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连头区块SGYP(20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059567095Q。

法定代表人:查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14729068X6。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被告: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孝顺镇金义快速路**金华市天鸽智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06202805X6。

法定代表人:陈兴华。

原告浙江平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平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平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平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平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小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俞华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