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塞北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佳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3868号 原告:神木市塞北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保当镇大坝梁村204省道北侧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B3MPGR0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佳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阳光城步行街B区6号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LLFP9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神木市塞北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神木市塞北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神木市塞北盛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塞北盛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神木市塞北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郄***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