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7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鑫强光电产品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
经营者:史XX。
被执行人:陕西佰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
法定代表人:吉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碑林区鑫强光电产品经营部与陕西佰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价被执行人陕西佰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价值15000元的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 宏 枝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