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豪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豪达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汇百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751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豪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J74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汇百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豪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汇百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