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豪迈家具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7610号
 
原告:重庆市豪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光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09350753X。
法定代表人:陈韦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斌,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亮,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22号汇鑫大厦(九座花园)第1幢1单元25层1251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21950517C。
法定代表人:蔡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豪迈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豪迈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豪迈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豪迈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豪迈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朝阳
                    书    记    员      赵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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