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030号
申请人: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花园)第********房。
法定代表人:蔡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出具利益冲突豁免函)。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9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西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
被申请人:周骞,男,汉族,1996年10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浩远,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出具利益冲突豁免函)。
原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告***、西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骞名下价值4396322.47元的等值财产。原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陕0113民初20418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陕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西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骞名下价值4396322.47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骞名下价值4396322.47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丽娜
打印:相丽华校对:贺倩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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