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269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安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1975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原告从被告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安秀处承包了华胥家天下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的厂房建盖项目的木工组劳务,项目地点位于西安市蓝田县XX路。该项目施工方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木工组劳务工作完成。2021年4月,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廖某某出具结算单,载明盖厂房基础木工人工工资为34114元、盖水池木工人工工资为27861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劳务费,两被告相互推诿,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称:2020年9月,原告从被告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安秀处承包了华胥家天下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作业,项目地点位于西安市蓝田县XX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从被告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安秀处承包了华胥家天下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工程项目的劳务施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原告提供劳务活动、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及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告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属西安市莲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洲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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