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9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阳萍,陕西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润普,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家天下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亮亮,该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艾斌,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泾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家天下智能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居文
审 判 员 周向红
审 判 员 侯林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晓睿
书 记 员 王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