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421号
申请人:冯昊,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9MA6YLWK245。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冯昊与被申请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38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178.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65178.54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421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388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