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3888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 原告**与被告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178.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于2021年9月17日提交了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品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178.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