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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鑫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龙门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8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龙门轻质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 法定代表人:康喆,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龙门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63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陕西龙门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现尚欠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15000元;被告陕西龙门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21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龙门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1执1170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