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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陕西某某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489号 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利,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WA6F0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韩城市XX镇XX村XX社,地址: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济合作社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10581MF0357602A。 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XX镇XX村XX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3元,减半收取5651.5元,由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