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489号
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利,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WA6F07。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韩城市XX镇XX村XX社,地址: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济合作社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610581MF0357602A。
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XX镇XX村XX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3元,减半收取5651.5元,由原告陕西***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贺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