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111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2月11日出生,住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昆明市官渡区小哨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111执恢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 永
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