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524执保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建水县人,住建水县。
被申请人: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
法定代表人:代龙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邦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玉溪市森园绿化有限公司、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穿金东路支行53×××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