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会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云南会泽人,住会泽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云南会泽人,住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云南高夫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会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2)会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云南高夫公司3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3日云南高夫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3万元及承担执行费4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5)会执字第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