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79289915-6,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云南高夫生态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75719056-3,地址: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2月03日,汉族,住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依据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晋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903193.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33元,执行费21602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双方达成长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122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