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6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辉。
委托代理人:方荣波,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汉中市人,住汉中市,身份证号码:。
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31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家名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本院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案件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本院委托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于2021年6月7日将该车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并纳入失信名单库,期限为两年。现将案件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6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禅
审判员 乐发波
审判员 涂必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