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1241.92元。本案执行费22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3执恢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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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