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安遮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0358号 原告:陕西中安遮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中安遮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原告陕西中安遮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陕西昆拓公司)签订《电动排烟天窗劳务分包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陕西昆拓公司总包的位于陕西省泾阳县大秦之水厂厂房工程,工程名称为:***泉群(大秦之水)工程矿泉水项目,并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安装施工,被告陕西昆拓公司未按约付款,支付908000元后,就拒绝付款,而原告已经完成大约85%的工程量。随后原告按照被告陕西昆拓公司的要求开具了1294640元税务专用发票,但被告陕西昆拓公司依然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另外,被告陕西昆拓公司拒绝对原告所安装的工程和附加签证的工程进行签收和验收,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在未和原告协商的情况下,被告陕西昆拓公司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对剩余工程进行施工。被告陕西昆拓公司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同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在未结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陕西昆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建筑工程款386640元及违约金44900元;2.判令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结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电动排烟天窗劳务分包合同》虽名为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合同首页名称为《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且根据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合同总价等内容,原告承包范围为***泉工程矿泉水项目的电动排烟天窗、隐框幕墙窗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合同总价为包干制,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计费、机具费等。故该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为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泾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许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