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3368号
原告:陕西鑫合俊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鑫合俊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恒泽丰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缴费期限内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合俊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