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龙武酒店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399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胡秀东,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龙武酒店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胡秀东与被告重庆龙武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胡秀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秀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楠
书记员陈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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