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5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被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丹
审 判 员 罗 洁
审 判 员 余林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林虎
书 记 员 刘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