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216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4096J。
法定代表人:***。
**与***、***、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1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43万元及积欠利息172.8万元等。
本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但可供执行余额不足;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多套房屋,部分房屋上有抵押或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黄 睿
审 判 员  游 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孟馨
书 记 员  厉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