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1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2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4096J。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1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783725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可执行余额不足。在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房产,因有抵押、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款项暂不能兑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黄 睿
审 判 员  游 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建宝
书 记 员  厉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