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鄂渝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22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鄂渝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红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6657979。

法定代表人:骆吉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409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鄂渝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13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2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88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788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18000元,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徐九庆21550元,缴纳执行费426元;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房屋,系轮侯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渝F0xxxx、渝F5xxxx、渝F0xxxx、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市龙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渝FYxxxx车辆,未实际控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纳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游 兵

审 判 员  王 宇

审 判 员  熊海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伍泰运

书 记 员  潘 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