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利,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原审被告:王发才,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审被告:王**,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上诉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利、**、原审被告王发才、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30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本案当事人未签订过买卖合同,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在诉讼程序中审理实体问题,程序违法;2.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适用货币接收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郑利、**诉请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发才、王**支付其二人材料款,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则本案接收货币的郑利、**所在地的隆昌市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关于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与本案当事人签订过买卖合同的主张,因不属本案管辖异议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申明
审 判 员  易小峰
审 判 员  江万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苗苗
..书记员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