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冠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3MB16756915。
法定代表人:刘恒,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石油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29670X。
法定代表人:杨世林。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泸纳综执罚【2019】第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金额为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周定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