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1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一路文景广场1号楼902室。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MA6X47NM57。
法定代表人:马飞,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付贺生,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申请执行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贺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同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贺生、***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56726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