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金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1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一路文景广场1号楼902室。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MA6X47NM57。
法定代表人:马飞,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付贺生,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
***申请执行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贺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同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贺生、***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56726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