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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94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