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94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