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民供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阳敬德电器开关厂与重庆市工民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民初1892号
原告:四川省资阳敬德电器开关厂,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大道区高管所小区(现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06844049B。
法定代表人:刘德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中蔚,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雁峰,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工民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88号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247898。
法定代表人:罗开明,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资阳敬德电器开关厂与被告重庆市工民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资阳敬德电器开关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资阳敬德电器开关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资阳敬德电器开关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书陶
书 记 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