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异214号
案外人***,女,1979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A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215X9。
负责人覃用,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兴隆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747844。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我与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我自愿将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X号“罗曼邸大厦”X楼X号(房屋建筑面积102.1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6平方米)随该大厦270户业主共同交由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拆除后重建,将建成后的重庆市江北区“两江银座X号楼(暂定名)”名义层X层X号房屋(后更名为: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X号万汇中心X幢X-X号房屋)作为我的还建房。该房屋自2015年11月交付给我占有使用至今。之所以未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是因该房屋被查封所致,并非我的过错造成。因此请求法院中止对前述房屋的执行,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1年12月16日,***与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X号“罗曼邸大厦”X楼X号(房屋建筑面积102.1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6平方米)随该大厦270户业主共同交由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拆除后重建,将建成后的重庆市江北区“两江银座X号楼(暂定名)”名义层X层X号房屋(后更名为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X号万汇中心X幢X-X号房屋)作为***的还建房。2015年,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将前述涉案房屋交付***占有使用至今。现涉案房屋仍登记在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因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18)渝0105执保215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2月3日查封了前述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与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X号“罗曼邸大厦”X楼X号房屋随该大厦270户业主共同交由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拆除后重建,将建成后的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X号万汇中心X幢X-X号房屋作为***的拆迁安置房屋,该约定对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楼栋、楼层、面积等指向具体、明确,即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X号万汇中心X幢X-X号房屋作为***的拆迁安置房屋,并于2015年交付***占有使用至今。前述涉案房屋属于***的拆迁安置房屋,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前述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优于其他权利,该权利足以排除其他强制执行的权利。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0号万汇中心3幢12-1号房屋虽然现在仍然登记在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是因为该房屋被司法查封所致,并非***的原因造成。因此****针对前述涉案房屋提出的标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重庆万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X号万汇中心X幢X-X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