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935号
原告(案外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塔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215X9。
法定代表人:覃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彪,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嘉滨路547号3-5至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1612971D。
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莘,重庆恒庆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3306—X。
法定代表人:张鉴,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0825—9。
法定代表人:徐廷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徐廷明,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雅迪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廷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池 海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春云
书 记 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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