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汇高科(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2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塔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215X9。
法定代表人:覃用,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汇高科(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路38号“万汇.乐奇世界”商场L3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RDMT35。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汇高科(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146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76192.08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31066.08元,其中包括案款30700.09元、执行费365.99元,并已将案款30700.09元支付给申请人;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已兑现金额为30700.09元,未兑现金额为145491.99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审 判 员  龚建勇
审 判 员  毕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江 渝
书 记 员  周婷婷
false